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地方稅收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汶上縣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對縣直有關部門、單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適用本辦法。 納入考核的縣直有關部門、單位包括:縣發(fā)改局、經信局、教體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廣新局、衛(wèi)生局、藥監(jiān)局、水利局、審計局、環(huán)保局、文物旅游局、物價局、商務(招商)局、執(zhí)法局、房管局、規(guī)劃局、招投標中心、質監(jiān)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公路局、供電公司等。 第三條 縣政府將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工作考核范圍,對負有地方稅收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考核和獎懲。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汶上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職責明確、公開透明,獎懲結合、激勵促進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組織領導; (二) 信息的傳遞及應用; (三) 稅收執(zhí)法協助; (四) 強化稅收征管。 第六條 組織領導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 (二)確定具體辦事機構和人員; (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傳遞,是指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方式和時限向縣地方稅收保障機構傳遞相關的涉稅信息。 涉稅信息傳遞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縣發(fā)改局每年提供上年度計劃投資項目批復情況;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重點建設項目進度情況。 (二)縣經信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建筑建材市場交易管理信息。 (三)縣教體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教育機構登記及社會力量辦學情況、基礎設施投資信息、校辦企業(yè)信息、體育比賽信息、體育彩票涉稅情況。 (四)縣科技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高新技術企業(yè)名單,以及專利技術轉讓信息。 (五)縣公安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房屋租賃登記、經營性停車場登記、賓館住宿人員登記和外籍(境外)人員登記情況。 (六)縣民政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情況、各種福利彩票涉稅情況;福利企業(yè)年檢終了后15日內提供年檢底冊。 (七)縣人社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再就業(yè)優(yōu)惠證發(fā)放和藥品零售企業(yè)、醫(yī)療企業(yè)醫(yī)保刷卡信息;勞服企業(yè)年檢終了后15日內提供年檢情況。 (八)縣國土資源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采礦許可證發(fā)放信息、土地轉(出)讓信息、土地使用信息、建設用地審批信息、資源開采信息、土地登記信息等情況。 (九)縣住建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建筑施工許可證信息、建設工程招標項目信息、建設施工企業(yè)管理信息、舊村改造、房屋開發(fā)施工動態(tài)信息、市政建設項目進度及撥付款情況。 (十)縣交通運輸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交通運輸企業(yè)信息、交通工程建設信息、客貨運車船信息。 (十一)縣水利局、公路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設項目情況。 (十二)縣文廣新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演出活動批準、網吧上網時段流量等信息;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文化經營許可證發(fā)放情況。 (十三)縣衛(wèi)生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的認定情況。 (十四)縣藥監(jiān)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藥品零售機構的認定等信息。 (十五)縣審計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審計發(fā)現的涉稅信息、稅收違法行為單位的涉稅數據資料等信息。 (十六)縣環(huán)保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情況,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環(huán)保工程施工、實際資金投資及對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況。 (十七)縣文物旅游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旅游企業(yè)登記信息。 (十八)縣物價局每年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核準的行政事業(yè)收費項目、標準等情況。 (十九)縣商務(招商)局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招商引資項目登記及認定情況。 (二十)縣行政執(zhí)法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情況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情況信息。 (二十一)縣規(guī)劃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名稱、性質、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商品房面積、回遷安置房面積、公共配套設施等情況。 (二十二)縣房管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fā)放、房產交易和房產租賃及各物業(yè)小區(qū)業(yè)主基本信息等情況。 (二十三)縣招投標中心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工程招、投標的有關信息資料。 (二十四)縣質監(jiān)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核發(fā)組織機構代碼證情況。 (二十五)縣工商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工商開業(yè)、變更、注銷、吊銷等信息情況;年檢結束30日內提供上年年檢情況;涉及股權變更轉讓的,必須憑地稅機關開具的完稅或免稅憑證,方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十六)縣國稅局、地稅局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涉稅信息的利用情況及入庫稅款、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等情況。 (二十七)縣供電公司每月終了后15日內提供企業(yè)的用電情況和農村電力設施、線路改造、投資信息。 縣地方稅收保障領導小組可以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其他相關涉稅信息,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八條 有關部門具體稅源控管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縣房管局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登記手續(xù);對申請辦理房產權屬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稅務發(fā)票、完稅證明或稅務機關出具的不征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時,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登記手續(xù); (三)縣地稅局實施扣押、查封時,應向有關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登記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得辦理該動產、不動產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四)縣工商局在受理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告知股權變動單位到縣地稅局辦理稅源信息登記手續(xù),對提供資料不全的,依法不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xù); (五)縣公安局在辦理車輛年審時,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并協助縣地稅局做好車船稅的稅款征收工作; (六)縣國資辦在辦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重組兼并、改組改制和破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手續(xù)時,應當要求有關企業(yè)提交地稅部門出具的稅收清算證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七)縣住建局在辦理外地建筑施工企業(yè)備案登記時,應當要求其提交在施工地地稅部門辦理的稅務登記或經施工地地稅部門報驗登記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 (八)縣地稅局將欠稅企業(yè)和個人名單提供給縣公安局,縣公安局應將該名單中涉及的人員前來辦理出境手續(xù)的情況及時向縣地稅局反饋; (九)縣地稅局將涉外企業(yè)、境外人員的欠稅情況提供給縣公安局,縣公安局應根據《外國人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相應降低涉外企業(yè)、境外人員的信用等級; (十)縣公安局對地稅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 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應嚴格按照縣政府制定的考核標準,對有關部門、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條 地方稅收保障工作每年度考核一次。 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日常抽查情況匯按年度總考核結果,并報縣政府,作為縣政府對有關部門、單位進行考核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 第十一條 縣政府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一)對年度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為好以及在重大地方稅收專項檢查或稅源清查工作中支持、配合地稅部門,工作成效明顯,貢獻突出的部門、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二)對負有涉稅信息傳遞職能的單位和應用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的信息員,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三)對在稅收征管保障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或者干預、阻撓、取代地稅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二)有關部門、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地稅機關提供涉稅信息,未遵循先稅后證、先稅后審(驗)原則或不按規(guī)定代征稅款,造成地方稅收流失的; (三)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地稅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由縣財政按流失稅款金額扣減責任部門、單位等額經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9日起施行。 附件:汶上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標準 汶上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考核標準 一、負有涉稅信息傳遞職能的單位 對負有涉稅信息傳遞職能的單位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內容和分值為:落實工作責任(10分)、傳遞信息的及時性(30分)、傳遞信息的完整性(30分)、傳遞信息的準確性(30分)。 1、落實工作責任(10分)。相關單位應加強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明確分管領導,配備業(yè)務素質強、專業(yè)對口、勝任崗位需要的信息員,并保持信息員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未明確分管領導的,扣5分;未按規(guī)定配備信息員的,扣5分。 2、傳遞信息的及時性(30分)。相關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格式向征管保障信息平臺傳遞涉稅信息。未傳遞信息的,按未傳遞次數占應傳遞次數比例扣分,最多扣30分;傳遞信息不及時的,按傳遞不及時次數占應傳遞次數比例扣分,最多扣15分。 3、傳遞信息的完整性(30分)。相關單位應確保提供涉稅信息的全面和完整,漏傳涉稅信息的,每條扣1分;傳遞的涉稅信息項目不齊全的,每條扣1分??鄯肿疃嗖怀^30分。 4、傳遞信息的準確性(30分)。相關單位應確保提供涉稅信息的真實和有效。傳遞虛假涉稅信息的,每條扣2分;傳遞的涉稅信息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每條扣1分??鄯肿疃嗖怀^30分。 5、對高于80分的部門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給予適當獎勵,基本獎每個單位2—5萬元,年底根據考核得分情況據實計算。獎金用于獎勵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己说梅值陀?0分的單位,不予獎勵。 二、應用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 對應用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內容和分值為:建立組織機構(10分)、分析涉稅信息(30分)、應用涉稅信息(30分)、加強稅收征管(30分)。 1、建立組織機構(10分)。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或工作機構,指定具體的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未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或工作機構的,扣5分;未指定具體的承辦部門和承辦人的,扣5分。 2、分析涉稅信息(30分)。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相關部門傳遞的涉稅信息的分析和篩選。未對相關部門傳遞的涉稅信息進行分析的,每起扣2分;未對有價值的涉稅信息進行篩選,并退送稅源管理部門的,每條扣1分??鄯肿疃嗖怀^30分。 3、應用涉稅信息(30分)。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有效涉稅信息的應用。未應用有效涉稅信息,造成稅款流失的,每條扣2分;將相關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用于稅收征管以外用途的,每條扣1分??鄯肿疃嗖怀^30分。 4、加強稅收征管(30分)。稅務機關應依法加強稅收征管,不得違反規(guī)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違反規(guī)定開征、停征稅款的,每起扣10分;違反規(guī)定多征、少征、攤派稅款的,每起扣5分;違反規(guī)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的,每起扣2分??鄯肿疃嗖怀^30分。 5、凡是能夠按規(guī)定要求完成源泉控管及其他保障職能的,每個單位給予1—2萬元獎金。獎金用于獎勵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三、負有其他稅源控管職能的單位 對負有其他稅源控管職能的單位實行定性考核與日常抽查考核相結合的考核辦法。對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源泉控管保障職責或對縣地方稅收保障工作機構不予配合的單位,每次在該單位所得總分中扣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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